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展产品创新(多图)

  本报讯(记者许智茹)2月18日,为了加强创新产品风险防范,深交所最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较2014年版本,对基金管理人在创新产品申请开发方面提出了更多要求,也设定了相应的门槛。

  具体来看,《指引》内容共计二十六条,首先,针对基金公司申请开发基金产品的需求,《指引》提出,基金管理人应符合具备保障基金正常运营的人员配置、技术系统以及相应的业务制度;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运营风险事件等要求。同时,基金产品应定为清晰,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产品在认购、申购、赎回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品风险可以有效监测、防范和化解。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向深交所提交产品开发申请相关材料,如产品开发申请、基金合同(草案)等。

  《指引》明确,在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基金管理人开发基金产品,支持基金管理人开展产品创新,并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创新产品,原则上应当具有一年以上的本所常规产品的运作经验。原则上允许多家基金管理人开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产品。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开发创新产品的,应当首先向深交所提出创新产品开发意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的基金产品,经深交所认定属于重大创新或对深交所基金市场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予以适当期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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