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昂纳多卷洗钱案】莱昂纳多卷入洗钱案 信托提升洗钱风险监测效果

  完善机制建设 提升洗钱风险监测效果

  根据信托特点,防范业务操作中的洗钱风险。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是严格控制信托资金募集时的第三方划款行为。信托通过与工行、建行两家国有银行的长期合作,预设柜台办理信托计划认购的划款事宜,有效地弥补了信托公司无结算功能的不足。为确保委托人认购的集合信托资金为委托人本人账户内的合法资金,进一步完善信托托管部柜台的收款手续,采取措施通过银行识别和公司识别双重控制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委托人(或代办人)通过工行、建行账户办理集合信托资金认购时,需持有委托人本人的工行、建行银行卡或存折,按照工行、建行资金划转业务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设立的工行、建行专柜办理资金的划款手续。委托人(或代办人)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办理集合信托资金认购时,银行电汇凭证中的“汇款人姓名”需填写“委托人姓名”,方可划入公司集合信托项目的募集专户。委托人(或代办人)通过工行、建行以外的其他银行的银行卡办理集合信托资金认购时,签订一份集合信托合同只能对应一张银行卡,并由委托人(或代办人)对该银行卡的持卡人姓名和账户的资金合法性作出承诺。委托人(或代办人)需使用委托人有效的、可识别(银行卡期限在有效期内,卡上标有持卡人姓名拼音、背签持卡人姓名清晰可识别)的银行卡在信托托管部柜台办理划款手续。

  二是有效防止利用信托财产权与受益权分离特性的洗钱行为。明确规定集合信托计划成立时,均为自益信托,委托人本身为受益人,不产生资金转移;单一信托项目设立时,公司业务人员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并充分了解信托目的,防止非法份子利用信托关系达到非法目的。同时,公司不允许机构委托人将自然人设为受益人。

  三是做好受益权转让过程中的洗钱防范。原受益人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公司不允许机构委托人将受益权转让给自然人,有效防范公司抽逃资金情况的发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时,转让人与受让人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且由受让方提供进行转让资金划拨的银行划款凭证,留存转让划款痕迹,证明转让事实。

  四是控制信托到期时信托收益划拨第三方的洗钱风险。信托合同到期清算时,信托本金及收益必须划入受益人本人账户,保证资金来源与划回的一致性,有效堵截洗钱渠道。公司不允许将资金划至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特别情况的需要原受益人出具加盖印章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是在信托产品销售场所安置录音录像设备。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由柜台人员对销售行为(包括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信托产品转让)进行录音录像,规范公司销售行为的同时,做好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工作,有效保护信托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

  构建公司异常交易监测指标,深入分析可疑交易。2013年在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的指导思想下,梳理信托业务,总结信托行业特点以及洗钱风险程度与概率,跟据信托产品生命周期,将异常交易标准按涉及洗钱的概率划分为“一般可疑交易标准”与“重点可疑交易标准”两类,初步探索并制定了信托公司异常交易判断识别标准。截至2016年3月,共建立可疑交易监测指标28个,其中信托设立阶段14个,运行阶段9个、清算阶段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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