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多图]

财税〔2018〕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 HN666)

版权声明:本站(钱财迷)内容皆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qiancaimi.cn/jinrong/1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