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ST 春晖 公告编号:2016—020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2 月24日停牌一天, 2016 年 2 月 25日开市起恢复交易。
2、公司股票交易自 2016 年 2 月 25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春晖”变更为“春晖股份”;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7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由 5%变为10%。
3、公司 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152,240.94 元,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公司由于 2013 年、2014 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3 月 11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证券简称由“春晖股份”变更为“*ST 春晖”,股票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
二、公司股票交易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本公司 2015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 2015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38,357,407.98 元,营业收入662,714,225.64 元,净利润 15,363,221.6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533,691.2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152,240.94 元。
2、公司 2014 年、 2015 年相关财务指标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股票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规定的应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规则》第 13.3.1 条规定的应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4、根据《上市规则》 13.2.10 条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月 2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三、公司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所做的工作
公司以战略规划为纲领,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和管理架构、创新发展、努力开拓,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一)注入新兴产业
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香港通达100%股权,注入新兴产业,实现由化纤产业向轨道交通制造业的转变,同时募集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以促进公司转型发展。
截止公告日,收购香港通达股权事宜进展情况如下:(1)公司已将股权收购款项33 亿元按照通达集团的《确认函》支付完毕;(2)公司与通达集团已经在香港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股权交割的相关文件,于2016 年2月 3日缴纳了印花税费,并在香港商业登记处完成备案手续,香港通达的股东变更为本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香港通达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香港通达股东—通达集团已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通达集团承诺:香港通达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合并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2 亿元、3.9 亿元和4.5 亿元。
(二)提升营运表现
1、改善运营效率,全面降低成本以应对来自市场的成本的压力,提高低效率工厂的盈利能力;
2、加强对各项费用的管控,降低管理费用;
3、改进组织架构,优化管理员工数目 ,裁减因工厂布局的优化及组织架构的改变出现的冗余人员以降低成本,改善考核机制,引进平衡计分卡管理方式;
4、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改善盈利状况;
5、整合/关闭亏损工厂及生产线,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能布局优化,提高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不断完善的公司治理能力及内部管控能力。
公司在 2015 年对制度、审批权限、业务流程进行了重新疏导和整理,实行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促使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同时为员工做专题培训、实地指导及检查督促使其落到实处,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公司预算管控、合同签订、投资以及重大经营支出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流程,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支付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避免个人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意见。
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努力,公司 2015 年经营业绩实现扭亏为盈,公司 2015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15,363,221.6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33,691.29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8,152,240.94 元。
四、关于深交所 2015 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6日收到了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结合 2015 年度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后,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交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 2015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3 余万元,而扣非净利润为亏损1815 余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在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4年减少 36.67%的情况下,扣非净利润仍增长91.32%的原因;
回复:
公司营业收入较2014 年减少36.67% 的情况下,扣非净利润仍增长91.32%(利润增长 1.95余亿元),按报表项目分析如下:
1、资产减值损失 2015年度比 2014年度减少了 8,330余万元, 对本期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42.72%,主要是公司在2014 年度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503 余万元,。
2、管理费用 2015年度比 2014年度减少了 4,472余万元,对本期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22.93%。主要是2014 年度公司根据员工安置方案需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一次性的补偿金,计提了辞退职工福利费3,990 余万元。剩下的482 余万元是公司节约管理成本正常减少。
3、毛利 2015年度比 2014年度增加了 5,415余万元,对本期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27.77%。毛利率上升主要受直接材料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影响。受国际原油价格的影响,本期主要原材料熔体的平均单价下降了1.86 元/公斤,下降比例为24.55%;主要原材料己内酰胺的平均单价下降了3.84 元/公斤,下降比例为25.72% 。涤纶丝销售平均单价只下降了1.65 元/公斤,下降比例为16.05%;锦纶丝平均销售单价下降了2.11 元/公斤,下降比例为 10.92%。 4、财务费用 2015年度比 2014年度减少了 847余万元,对本期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4.34%。主要影响因素有本期贴现票据的总额降低了 39.03%和贴现利率下降了0.13%;银行短期借款总额降低;以及受人民币贬值的影响,汇兑损益下降了89.84%。
5、销售费用 2015年度比 2014年度减少了 443余万元,对本期利润增长的贡献率为2.27%。主要是受本期营业收入下降的影响,本期销售费用下降的比率为36.62%,与营业收入下降的比率36.67%保持同步。
(2)说明公司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由前三季度的负值转为正值的原因;回复:
公司由前三季度的负值转为正值主要原因是:
1、公司第四季度销售了一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机器备件,使其利润总额增加了450 余万元,对第四季度的利润总额的贡献率为 45.52%。
2、第四季度毛利率上升,增加了利润总额,毛利对利润总额的贡献率为13.13%。毛利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涤纶丝的主要原材料聚酯熔体采购单价较第三季度下降了10.40%,锦纶丝的主要原材料为己内酰胺采购单价较第三季度下降了6.55%,而涤纶丝的销售单价较第三季度只下降了 7.17%,锦纶丝的销售单价较第三季度只下降了2.63%。
3、第四季度的销售费用较前三季度的平均数下降了 115余万元,对利润的贡献率为10.78%。原因是第四季度的出口销售减少,致使运费下降。
4、第四季度的财务费用较前三季度的平均数下降了182 余万元,对利润的贡献率为17.05%。原因是贴现票据总额与贴现利率的下降,以及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汇兑损益下降。
(3)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详细分析,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分析如下:
(一)财务风险
(1)债务违约方面。公司的借款主要是短期借款,还款及时,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现象。也并不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2)营运资金方面。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正数,这表明公司的现金流量能有效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方面。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二)经营风险
(1)关键管理人员方面。公司董事会及其关键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关键管理人员离职后无人替代的情况。
(2)主要市场及主要供应商方面。公司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下降是因为合成纤维制造业整体情况不佳,客户的采购量下降,但主要的客户依然在与公司合作,并没有失去主要市场。与主要供应商泰宝公司一直在合作中,不存在原材料短缺和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况。
(3)人力资源方面。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高度依赖科技研发人员,技术熟练工人等的情况。
(三)重组事项
春晖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现金收购 Tong Dai Group Limited(简称“通达集团”)持有 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Limited (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事宜,已于2015 年12 月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39 号),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由我所于2016 年1月8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16】第00002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截止该回复报告日,收购香港通达股权事宜进展情况如下:(1)公司已将股权收购款项 33亿元按照通达集团的《确认函》支付完毕;(2)公司与通达集团已经在香港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股权交割的相关文件,于2016 年2月 3日缴纳了印花税费,并在香港商业登记处完成备案手续,香港通达的股东变更为春晖股份公司,持股比例为100%,香港通达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公司与香港通达股东—通达集团已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通达集团承诺:香港通达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税后合并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12 亿元、3.9 亿元和4.5 亿元。
(四)其他
(1)法律法规或政策方面。公司本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2)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公司本年度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停工、停产,一直在正常生产与经营中。
综上所述, 公司没有发现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不利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专项意见。
2、请你公司核实下述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错误或缺漏,请予以更正或补充:
(1)据年报第 10页披露显示,你公司合成纤维制造业 2015年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6.67%,该数据是否计算有误;
回复:合成纤维制造业2015 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减比例应为-37.34% ,-36.67%的数据有误。
(2)据年报第 16页披露显示,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为你公司的参股公司,但根据“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情况说明”部分披露的信息,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应为你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两处表述存在矛盾;
回复:2014年8月18日, 广东诚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诚晖投资”)与深圳市世纪科怡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怡投资”)分别认缴出资350万元与150万元成立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鸿晖汇智”),注册资本50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基于上述原因,鸿晖汇智作为公司孙公司,公司类型应由参股公司更改为孙公司。
(3)据年报第 36页披露显示,你公司 2015年度所有员工人均薪酬金额为0.33 万元/人,该数据是否计算有误;
回复:由于工作人员的理解有误,将年报中列示的所有员工人均薪酬计算为员工每月平均薪酬,正确数据应为每年 3.61万元/人;高管人均薪酬金额应由2.21万元/人更改为 17.08万元/人。
(4)你公司未披露公司无报告分部,或者不能披露各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原因。
回复:由于公司不存在分公司,因此公司无报告分部数据。
公司将对以上错误或缺漏予以更正或补充披露。
3、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 2015年12 月2日,你公司与控股股东鸿锋实业签订《借款合同》,拟向其借款人民币总额不超过1.5 亿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请你公司:
(1)说明该笔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的原因、该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以及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
回复:由于公司近几年主营业务连续亏损,2015 年更被贵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因此在银行的信贷评级不高,目前公司向商业银行(以主要贷款银行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为例)贷款的利率一般都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30%,再算上其他的中间费用如评估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贷款利息更高。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占用了大股东的款项,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执行,相对比较合理,一方面可以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所以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而且,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以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
(2)说明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该《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该合同的履行对你公司2015 年度财务费用的影响。
回复:公司与控股股东鸿锋实业于2015 年12 月25 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号:春晖-鸿锋借款 201501号),借款金额 1.28亿元;借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22%执行,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5 年12 月28日起至2016 年12 月27 日,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划出银行的银行凭证记载为准。该款项于2015 年12 月29 日一次性到账,并于2016 年1月4日全部归还,公司使用资金的时间较短。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 2015年度财务费用影响较小。 4、你公司于 2015年 12月披露称,公司拟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深圳市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请你公司说明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该交易的进展情况。
回复: 2015 年12 月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深圳市世纪科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并作出公告。 2015年12 月9日在地级报刊刊登了相关的转让公告,由于当时无人应标,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该交易尚无进展。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继续进行招标,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请你公司说明公司尚未支付云南迪晟稀土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原因,该交易的进展情况以及你公司对该交易的后续安排。
回复:公司与云南迪晟稀土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晟公司”)于2012 年8月 3日签署了增资扩股合同,扩股方案为公司向迪晟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 万元,至今未实际出资。合同签署后,因稀土行业政策法规以及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出发,公司一直没有将投资款划拨给云南迪晟,因此该项目只是在计划中,公司除了对该项目进行了披露外,没有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公司计划在保障自身及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拟提交股东大会对云南项目提出终止实施并及时按规定披露该事项进展情况。 6、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主要控股、参股公司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海泰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总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均为零,请你公司说明这两个公司的设立目的、在2015 年度的出资进度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回复:(1)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广东诚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诚晖”)持有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鸿晖汇智”)的股权,但从深圳市鸿晖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广东诚晖并未进行任何的实际出资,鸿晖汇智也未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等项目均为零。
(2)2015 年11 月16 日,公司通过间接方式持有60%股权的湛江市海泰贸易有限公司出资1000 万元人民币新设成立广东海泰海洋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海泰”)。截止2015 年末,广东海泰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所以其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等项目均为零。
设立两家公司均为投资公司,公司计划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多元化投资的举措,两家新设公司2016 年将启动相关业务。
7、你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到的往来款等”为141,478,637.48 元,请说明该现金项目的具体构成,以及各具体项目纳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的依据,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2015 年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收到的往来款等”为141,478,637.48 元,该现金流主要包含了与控股股东广州市鸿锋实业有限公司的短期往来款1.28 亿元,该款项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营周转。我们检查了银行单证,该款项于2015 年12 月29 日一次性到账,并于2016 年1月4日全部归还,公司使用资金的时间较短。 公司认为纳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报是合理的。其他金额为收到的废丝保证金、员工归还备用金、其他与经营性活动有关的往来款等。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专项意见。
8、请你公司说明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发生时间、原因、交易背景和资金回收风险,以及你公司与欠款方的关联关系情况,以及欠款方的履约能力和资金回收风险。
回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与我公司的交易时间均在1年以内,其中与前四名欠款方的交易为我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销售涤纶、锦纶),与第五名欠款方台山市辉腾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为我公司其他经营活动(销售备件),由于我公司详细调查过该五名欠款方的信息,且与他们经常有交易往来,因此资金回收不存在风险。经检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欠款方与我公司均不是关联方。
9、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 你公司2015 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2014 年增加了144.90%,年报对此解释称报告期银行贷款增加,而财务费用比去年减少了26.15%,请你公司结合2015 年公司借款的资金来源、成本等说明财务费用大幅降低的原因。
回复:
公司2015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 2014年增加了 144.90%,主要原因是由于本报告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即银行短期借款)较上报告期减少约2.1 亿元。
公司2015 年借款的资金来源全部是银行短期借款。上期与本期新增与偿还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项目 期初数 新增数 偿还数 期末数
上期 2.5 2.5 3.9 1.1
本期 1.1 2.7 1.8 2
财务费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1)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下降了 518余万元,
较上期下降了47.24%。原因是贴现的票据总金额下降了1.55 余亿元,下降比
率为39.03%;且银行票据贴现的年平均利率由上期的4.37 %下降到本期的
4.24%。(2)短期借款利息下降 139余万元,下降比率为 10.61%。主要是借
款总额的下降,借款总额由上期5亿元下降到本期 4亿元;虽然央行基准利率
的下降,但由于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不一样,本期与上期的平均贷款利率都在 6%
左右。(3)汇兑损益比较上期下降了 89.84%,主要是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
本期人民币贬值。
10、请你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详细说明将2015 年度你公司获取的各项政府补助(特别是先进装备扶持资金)均确认为与收益相关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理由及依据,并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结合相关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的要求,说明其对此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并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公司在2015 年收到3项重大的政府补助:困难补助 5,079,794.46元、先进装备扶持资金1200 万元、贷款贴息补助1500 万元,共计32,079,794.46元,在 2015年财务报告年度全部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并计入当期损益。情况说明如下:
1、困难补助 5,079,794.46元。公司在 2015年7月15 日向开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困难补助申请,申请的原因是公司在今年上半年由于化纤市场的持续低迷,公司经营困难;同时银行信贷收紧,导致公司经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公司在2015 年9月11 日收到复函,并在2015 年9月18 日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到由开平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转入的该款项5,079,794.46 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在复函里并没有对该笔款项附加任何条件,所以不存在满足所附条件的问题;公司在2015 年9月18 日已经收到该笔款项,满足第二个条件。公司确认为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申请与复函,该项困难补助并不与资产相关。公司确认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在申请时相关的费用和损失已经发生。公司该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2、先进装备扶持资金 1200万元。开平市财政局在 2015年12 月28 日下发文件《关于下达春晖股份发展先进装备扶持资金的通知》(开财工【2015】95号),文件主旨是“下达发展先进装备扶持资金1200 万元用于技术研发等费用支出”。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015 年12 月29 日收到由开平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划拔的1200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该笔款项用技术研发等费用支出;并在2015 年12月 29日收到该笔款项,满足两个条件。公司确认为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文件主旨该笔款项并不与资产相关。公司确认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款项时相关的费用已经发生。公司该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3、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1500万元。开平市财政局在 2015年8月25 日下发文件《关于下达春晖股份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通知》(开财工【2015】54 号),文件主旨是“下达专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1500 万元”。公司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9月18 日收到由开平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划拔的1500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的规定。公司将该笔款项用于利息费用支出;并在2015 年9月18日收到该笔款项,满足两个条件。公司确认为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的规定。结合文件主旨该笔款项并不与资产相关。公司确认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公司在收到款项时相关的利息费用、贴现利息支出等筹资费用已经发生。公司该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4、其他三笔政府补助分别是: 外经贸发展资金265,776.00 元;节能减排资金262,500.00 元;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款5,230.00 元,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的规定。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了专项意见。
11、据你公司年报披露显示,你公司 2015年年末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合计为185,089,758.66 元,请你公司结合公司目前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未来的业务转型情况,说明你公司对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以及该年度末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理由。
回复: 根据我公司未来的业务转型情况,预计我公司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但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 ,因此本年度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16]010012号)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公司申请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公司提交的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停牌 1天,2016 年 2 月 25 日开市起恢复交易。证券简称自 2016 年 2月25日起由“*ST 春晖”变更为“春晖股份”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976”;股票交易日涨跌幅度限制由 5%变为 10%。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