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表示,《办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公募基金的销售服务能力,同时,随着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的完善,行业有望进一步向良性发展。
“随着公募销售业务的不断扩大,相关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沪上某大型公募组合投资部总监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当前公募基金销售渠道多样化,除直销及银行渠道外,互联网销售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是无序销售等乱象增多,市场风险加大。证监会多方面加强对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除有利于推进公募基金销售机构提高专业服务能力,提升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外,也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证监会消息显示,截至2018年末,公募基金个人投资者有效账户数已达6亿。证监会指出,《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需要,亟需予以调整。
据悉,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厘清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边界,将各类服务主体纳入监管;二是整合优化公募基金销售牌照注册条件,强化公募基金销售作为金融业务的持牌准入管理;三是全面梳理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强化投资者保护与投资者服务;四是强化对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特别是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内控与风险管理要求;五是推动提升公募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通过资产配置等服务引导客户长期投资;六是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构建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
在上述六大内容中,“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据悉,《办法》共设定三种牌照退出安排:一是借鉴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安排,建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牌照续展制度,明确续展条件与期限,对三年期满不符合续展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不予续展。二是细化各类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牌照的制度安排,提高牌照吊销的可执行性。三是要求独销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时就相关事项作出专门承诺,包括不得混同经营、不得违反“一参一控”规定等,后续若独销机构出现相关情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甚至撤销许可。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几个不予续展的量化指标,包括“除货基外,最近一年度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10亿元”、“累计亏损超过实缴注册资本70%无法正常经营”等。“‘日均保有量不低于10亿元’指标对头部机构来讲影响不大,但销售规模排名靠后的机构将面临一定压力。”上述公募组合投资总监指出,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退出机制确立后,有助于基金销售机构实现优胜劣汰,构建更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