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为: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证监会指出,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在《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为: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据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 (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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